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开文件 /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03 14:46

陕政发 〔2015〕5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展览业改革发展,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展览场馆总面积达到40万平方米以上,着力培育一批市场化程度高、产业带动力强、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展会;培育和形成一批外向关联度高、招展引资能力强的展览主体;培养一批专业化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展览人才;展览业的营业收入、就业人数等业绩指标,力争进入全国前列,基本建成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基础扎实、布局合理、发展均衡的展览业体系。
    二、改革管理体制
    (一)理顺管理体制。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知识产权、贸促等省级部门和单位,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研究制定和实施全省展览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统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省贸促会、省会展中心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推进市场化发展。严格规范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办展行为,减少财政出资和行政参与,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力度,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着力培育形成众多市场主体,加强专业化分工,拓展展览业市场空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负责)
    (三)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积极发展规范运作、独立公正的专业化行业组织。鼓励行业组织开展展览业发展规律和趋势研究,并充分发挥贸促机构等经贸组织的功能与作用,向企业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技术指导、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省贸促会、省商务厅负责)
    三、推动创新发展
    (四)加快信息化进程。引导展览企业和机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展览业态。举办网上展览会,形成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新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等在新兴展览业态中的应用,为客户与参展商提供市场信息、交易平台、货币结算、售后服务等全方位服务。(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科技厅、省会展中心负责)
    (五)提升组织化水平。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竞争,引导展览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合等形成国际化展览集团。加强政策引导扶持,打造具有先进办展理念、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的龙头展览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省会展中心、省商务厅、省贸促会负责)
    (六)健全展览产业链。以展览企业为龙头,发展以交通、物流、通信、金融、旅游、餐饮、住宿等为支撑,策划、广告、印刷、设计、安装、租赁、现场服务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展览业服务体系,增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能力,带动各类展览服务企业发展壮大。(省会展中心、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七)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展览机构与国际知名的展览业组织、行业协会、展览企业等建立合作机制,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到省内合作办展,提高展会的质量和效益。配合实施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及多双边、区域经贸合作,用好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暨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欧亚经济论坛等国际会展平台,培育境外展览项目,改善境外办展结构,构建多元化、宽领域、高层次的境外参展办展新格局。(省贸促会、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安海关、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负责)
    四、优化市场环境
    (八)加快制定展览业地方标准。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制定和推广展馆管理、经营服务、节能环保、安全运营等地方标准。鼓励展览企业和机构积极申请开展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通过试点促建展览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以试点效应带动整个行业发展,促进展览业服务质量标准化、规范化和品牌化。进一步加大展览业标准化试点的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提供及时有效的专家技术咨询服务,为全省展览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和政策保障。(省质监局、省商务厅负责)
    (九)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加快建立覆盖展览场馆、办展机构和参展企业的展览业信用体系,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提倡诚信办展、服务规范。建立知识产权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公开,实现信用分类监管。依法公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信息,健全对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安厅负责)
    (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我省企业参与国际重点展会知识产权工作机制,指导企业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出台我省展览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强化展会知识产权全程协同监管。提升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水平,完善展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开发利用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提升展览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负责)
    (十一)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创新监管手段,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列入展览会总体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重点参展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参展企业质量承诺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展览会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能力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负责)
    (十二)建立展品质量监督信息平台。建立以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参与的展品质量监督网络信息平台,针对展览业常见的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不定期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在信息平台上曝光不合格展品及责任企业。进一步发挥“12315”服务平台(陕西工商百事通)投诉举报作用,加强对全省展览业的社会监督。(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强化政策引导
    (十三)优化展览业布局。按照我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要求,进一步优化全省会展业布局,全力打造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会展平台。支持西安市在浐灞建设西安丝路国际会展中心,打造有世界影响力的会展名城。支持宝鸡、渭南、榆林、汉中、杨凌等市(区)规划建设区域性、专业性特色展馆。定期发布引导支持展览会目录,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区域特点显著的品牌展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贸促会,西安、咸阳、宝鸡、榆林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十四)落实财税政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优化公共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鼓励展览机构到境外办展参展。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属于《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税收政策范围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促进展览企业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十五)改善金融保险服务。鼓励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适合展览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推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质押和专利保险等多种方式融资,进一步拓宽办展机构、展览服务企业和参展企业的融资渠道。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加大担保机构对展览业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负责)
    (十六)提高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展品出入境监管方式方法,提高展品出入境通关效率。引导、培育展览业重点企业成为海关高信用企业,适用海关通关便利措施。简化通关手续,对符合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要求的入境商品和参展人员,优先通关、快速验放。依法规范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展品的管理。(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七)健全行业统计制度。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展览业统计监测分析体系,构建以展览数量、展出面积及展览业经营状况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指标体系,建设以展馆、办展机构和展览服务企业为主要对象的统计调查渠道,综合运用统计调查和行政记录等多种方式采集数据,完善监测分析制度,建立综合性信息发布平台。(省商务厅、省会展中心、省统计局负责)
    (十八)加强人才体系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与相关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培养、培训展览专门人才。探索形成展览业从业人员分类管理机制,研究促进展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办法,鼓励展览人才发展,全面提升从业人员整体水平。(省教育厅、省贸促会、省会展中心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各市(区)要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为展览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指导、督查和总结工作,共同抓好落实,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