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西安市会展办,杨凌示范区展览局:
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1〕30号,以下简称《意见》)颁布,确定了我省会展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和目标、战略布局,明确了加快会展业发展的支撑体系、扶持政策和组织保障,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会展业发 展的纲领性文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管理体制。《意见》规定,“省商务厅是全省会展行业的主管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拟订本市(区)会展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各类展会实施行业管理,培育龙头会展企业、品牌展会和会展专业人才,治理会展环境。”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沟通,理顺管理体制,加强会展行业管理职能。
二、制定发展目标。各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快会展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特色产业发展实际,依据《意见》确定的全省会展业发展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战略布局,拟订本市(区)发展目标,提出培育和扶持本市(区)品牌展会、特色专业展会、会展龙头企业的具体方案。
三、构建支撑体系。
加快会展业发展,必须发挥品牌展会、特色专业展会和会展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必须培育会展活动增量,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来陕举办。对于列入本市(区)重点品牌展会、特色专业展会和会展龙头企业,当年引进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今年起,省商务厅将培育和扶持10个品牌展会、10个特色专业展会、10个会展龙头企业。进入培育范围的展会活动项目,部、省、市会展资金每年扶持一次,展会荣誉称号可同时获得。
(一)品牌展会条件
1、能够代表行业发展方向,项目拓展能力强,在国内国际有较强指导力和影响力,规模大、信誉好、服务优;
2、涉及全省加快培植的新兴产业或重点支持的优势支柱产业的;
3、涉及扩大消费需求、着力改善民生的;
4、坚持品牌发展战略,连续举办三届以上,有成熟的规范运作的服务体系;
5、规模在800个标准展位以上。
(二)特色专业展会(节庆活动)条件
1、在所属专业内具有国内和省内影响力,规模较大、信誉良好,是本市(区)专业展会的培育重点;
2、符合本市(区)优势产业发展政策,具有地方特色;
3、涉及扩大消费需求、着力改善民生的;
4、坚持特色专业展会发展战略,提供专业的展览服务;
5、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包含研讨会、招商引资等内容的节庆活动,可适当放宽)。
(三)会展龙头企业条件
1、在陕西省境内依法登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展览企业、会展场馆企业,以及具有一定规模,使用绿色环保、循环利用材料的展会搭建企业;
2、年成功举办展会在4个以上,并有1个市场化运作的展会,进入本市(区)培育和扶持的品牌展会或特色专业展会序列;具备主办或承办大型品牌展会的能力和成功经验;
3、具有与展会规模相适应的机构、人员、资金、办公场所和管理制度;
4、服务意识强,办展过程中能为参展各方面客商提供优质、安全、周到的服务;
5、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信誉良好;所办展会未发生安全事故。
四、加强行业管理。
(一)建立会展业年度统筹协调制度。各市(区)要积极协调,建立商务、公安、工商、质监、市政、交通等部门的会展业管理协调机制,优化会展活动环境,处理会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区)会展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统筹协调本市下年度会展活动计划,报送省商务厅(会展业发展管理处),制定并发布下年度全省会展活动计划,指导全省会展活动的开展。
(二)建立会展业统计制度。各市(区)主管部门应跟踪展会活动的实施情况,要求承办企业上报展会活动总结,每半年汇总统计上报一次本市(区)会展活动实施情况(包括规模在50人以上的各类会议)。今年11月底前,向省商务厅(会展业发展管理处)推荐本市(区)列入省上培育和扶持的品牌展会、特色专业展会、会展龙头企业名单。
(三)各市(区)推荐上报的品牌展会、特色专业展会、会展龙头企业,省商务厅(会展业发展管理处)统筹、汇总、整理、筛选,提出全省培育和扶持的展会和企业方案;对于在统筹协调、行业统计等会展行业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区),将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资金扶持和补助方案,一并报商务厅审定后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