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甲方): 杨凌示范区展览局
项目公司(乙方):中建杨凌博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 1 月 18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三章 项目概况及融资合作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六章 付费机制
第七章 项目移交
第八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违约赔偿
第十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十一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 其它
第十三章 项目协议附件
附件1:绩效考核
附件2:建设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3:运营维护保函(格式)
附件4:移交维修保函(格式)
附件5:工程区红线范围图(另附)
附件6:示范区展览局授权杨凌博奥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文件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陕西省杨凌网球运动中心PPP项目建设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实施要求,双方签署《陕西省杨凌网球运动中心PPP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协议双方分别为:
实施机构: 杨凌示范区展览局 (下称“甲方”)
项目公司:中建杨凌博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本协议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在陕西杨凌示范区签署。
(1)本协议由双方共同签署,乙方确认并承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甲方获得示范区管委会授权签署本协议。
鉴于:
(1)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决定以PPP方式实施陕西省杨凌网球运动中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引进社会资本与管委会进行合作,参与陕西省杨凌网球运动中心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管理等。
(2)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期间对本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社会资本(中标人),并由社会资本与杨凌博奥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杨凌示范区展览局授权的出资代表)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担实施本项目。负责本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管理、移交等工作。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1条 术语定义
1.1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项目
指中心网球场、网球馆、综合服务楼、地下车库及售票厅、公厕、室外网球比赛场、室外网球训练场、室外足球场、室外看台、室外管网、硬化及绿化的建安工程(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强电工程、弱电工程)等。项目地址位于杨凌示范区内,北靠滨河路,南临陕西省水上运动中心。
本协议
指双方之间签订的本协议,包括本协议的所有组成部分(含招标和投标文件、PPP项目投资协议)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上述每项文件均被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法律变更
指:
1.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
2.杨凌示范区以上的任何立法、行政机关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a.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实施机构
杨凌示范区展览局
政府出资代表
杨凌博奥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资本
指经公开招标选择的社会资本即中标人。
开工日期
本协议生效且甲方将施工现场场地移交给乙方30天内。
履约保函
指乙方向甲方提交的1000万元无条件提取履约保函,为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融资完成
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相关的贷款合同、保函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生效日期
本合同各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适用法律
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行业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运营期
指项目验收合格次日至合作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合作期
指第2.2条规定的含义。
维护保证金
指第10.5条规定的金额和形式
移交保证金
指第16.5条规定的金额和形式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
不可抗力
指具有第17.1条款所规定的含义。
补偿事件
指乙方依据第23.1按本协议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项目用地
指将用于建设网球运动中心项目的场地。
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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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年
指合作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自正式运营日至次年与该运营日相同日历日的前一日结束,以后每个运营公历年度依此类推。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合作期满的最后一日结束。
移交日
指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政府部门
(a)指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
完工
指根据第9.2条款视为最终完工之日。
其它
/
1.2其它
在本协议中:
(a)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b)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c)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日均应计入;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d)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e) 所指的协议是指有关的协议和协议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f)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维护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g) 招标人认为协议草案有必要调整的以最新的书面调整意见为准;
(h) 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附录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i) 标题仅为方便使用。
第三章 项目概况及合作
第2条 项目概况及合作
2.1项目概况
2.1.1本项目位于杨凌示范区,用地总面积约142.24亩。北靠滨河路,南临陕西省水上运动中心,西侧为待开发用地,东侧是住宅区。本项目总投资约24,296.21万元,初步拟定本PPP项目合作经营期为12年(含建设期2年)。
建设内容包括中心网球场、网球馆、综合服务楼、地下车库及售票厅、公厕、室外网球比赛场、室外网球训练场、室外足球场、室外看台、室外管网、硬化及绿化的建安工程(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强电工程、弱电工程)、竣工移交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整改修复、项目运营、维护管理等;具体工程范围以本项目经有资质单位审核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2.1.2本项目采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建设方式,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并在合作期满后无偿将本项目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部门或机构,项目公司依据本协议获取相应收益。
2.1.3项目公司获得的商业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前期费用、建设及运营维护,商业信贷本金、利息及收益由示范区管委会纳入示范区财政中长期预算。
2.1.4甲方、项目公司所争取到的各级政府项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同时冲抵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额度。
2.1.5本协议项下网球运动中心项目PPP建设过程中,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因何种因素导致,均不得向甲方要求和提出任何补偿。
2.2项目合作范围及合作期
2.2.1项目合作范围:包括中心网球场、网球馆、综合服务楼、地下车库及售票厅、公厕、室外网球比赛场、室外网球训练场、室外足球场、室外看台、室外管网、硬化及绿化的建安工程(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强电工程、弱电工程)、竣工移交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整改修复、项目运营、维护管理等;具体工程范围以本项目经有资质单位审核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2.2.2本项目合作期12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10年。
2.2.2.1在运营期内项目公司享有运营和维护本项目权利,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网球运动中心运营服务并获取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2.2.2.2除依据本协议规定提前终止外,项目公司的运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在运营期内本项目所有权归示范区展览局。
2.2.2.3依照本协议的规定,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并于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全部项目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2.2.2.4在合作期内,乙方可用预期收益权进行质押融资。
第3条 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负责项目规划选址、立项、可研及批复、环评及批复、征拆补安、用地报批等;
3.1.2在合作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3.1.3派驻监事,对乙方的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3.1.4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真实公正地向社会公布,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3.1.5对乙方的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3.1.6对乙方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安全、质量、服务等状况进行评估。
3.1.7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3.1.8按协议约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运营维护、移交保证金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3.1.9协助项目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如有)等不低于同类其它企业的税收、财政优惠政策。
3.1.10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为本项目建设施工提供“三通一平”。
3.1.11协助申请、主办赛事、训练等活动。
3.1.12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资产,在合作期内均归甲方所有。
3.1.13将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3.1.14本协议约定的其它甲方权利和义务。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按协议要求组织所需财力、物力及人力等相关资源;
3.2.2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在履行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后,乙方可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减免及补偿政策;
3.2.3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组织乙方的安全生产,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3.2.4在合作期内乙方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提前告知甲方,但乙方的注册地址须在杨凌示范区行政区域内。
3.2.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3.2.6有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乙方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3.2.7乙方进行与体育工艺相关的材料、设备等采购时,需将采购材料或设备的规格、品牌的相关参数表报甲方进行审核,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采购,采购结果需报甲方确认。
3.2.8本工程中涉及二次设计及专项方案论证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计入成本。
3.2.9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条 融资
4.1项目融资
4.1.1本项目融资由中标社会资本【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且社会资本投资总额中不计取建设期利息,建设期不考虑收益。
4.1.2乙方应承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企业融资筹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
4.1.3乙方可用预期收益权进行质押融资,且在融资质押前需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4.1.4乙方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4.2资金管理
4.2.1乙方独立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4.2.2乙方的注册资本金、投入自有资金、融资资金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
4.2.3本协议生效日后7日内,乙方应在杨凌示范区设立银行账户,甲方有权查看账户资金情况,乙方应给与配合,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
4.2.4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代为支付,不足之处将从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将终止本协议。
4.2.5乙方应保证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并对此内容向甲方提交一份承诺函。
4.2.6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中其他约定对乙方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3融资限制
4.3.1乙方可用预期收益权进行质押融资。
4.3.2乙方融资时须报甲方备案,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违约融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制止。
4.4融资机构权利的限制
乙方在融资时应与融资单位在融资协议书明确下列事项:
4.4.1 融资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i)阻止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无偿移交项目设施;
(ii)未经甲方同意处理项目设施。
4.4.2 融资机构对乙方包括帐户在内的任何资产采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保全措施,自乙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
4.4.3 乙方在履行融资协议中的任何缺失或违约责任,均应在该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第5条 前期工作
5.1前期工作的内容
为本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顺利开展,甲方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1)项目选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及其批复;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
(3)项目方案设计及批复、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概预算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批复;
(4)项目用地勘测、工程勘察;
(5)完成项目规划红线内的征拆补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征收、安置补偿等发生纠纷,应由甲方出面解决;
(6)负责协助乙方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至项目用地红线边;
(7)通过法定方式选择造价咨询机构、PPP咨询机构、招标代理、监理机构;
(8)报建报监、检测试验等。
5.2 前期工作费用
5.2.1 对于5.1所做的前期工作产生费用由甲方代付,最终不计入社会资本方承担建设成本。
5.2.2 其余5.1款所述前期工作以外本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经审计确认后计入社会资本方承担建设成本。
5.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5.1款的前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6条 土地使用
6.l场地范围及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依法提供本项目工程区红线范围图,具体参见附件5,并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土地使用权归示范区展览局所有,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的权利。
6.2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6.2.1 除非事先书面取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第6.1条本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6.2.2 乙方应依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善意使用及管理甲方交付的项目建设用地。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3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6.3.1 乙方已察看并检查了第6.1条所述之场地,充分了解该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乙方接受该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并确认该场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协议项下的使用目的。
6.3.2 甲方确认乙方对第6.1条所述之场地上于本协议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乙方对生效日之日后导致的、或因乙方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建设、运营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7条 设计
7.1设计
乙方应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协议的要求,遵循甲方已委托的设计部门所编制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项目建设(社会资本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能力的,由中标社会资本组织项目施工,不再另行组织施工招标)。
7.2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乙方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阅,并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提出并给予纠正,向甲方提出修改意见。
7.3优化与变更
7.3.1 乙方可以在不改变项目的工艺,不改变项目的总体平面布置,不改变项目主要设计参数和不降低项目要求的设备(设施)效能参数,并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对本项目进行设计优化。
7.3.2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则乙方应书面提出变更理由,并取得设计单位、甲方的书面同意。因此变更的费用按结算进行相应调整,扣减部分进行扣减。
7.4工程造价
本项目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确定工程造价。项目工程造价执行陕西省有关行业现行计价标准,材料价参考所对应的陕西省建筑材料当期信息价、结合市场价,由相关部门认质认价,最终工程造价以示范区审计部门审定结果为准。所有的变更签证,报审计、财政、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则乙方应书面提出变更理由,并取得设计单位、甲方等相关部门书面同意。因此增加的费用按示范区审计部门审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双方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文件中所有价款均为含税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8条 建设
8.1乙方的主要义务
8.1.1 除第5.1条款约定的前期工作以外,乙方应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建设程序以及设计文件和本协议的要求,负责完成本项目和配套设施的所有建设,包括土建、安装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承担与建设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
(1)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工期、施工进度进行施工,在本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2)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3)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协议的其它要求,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采购、安装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项目施工承包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经甲方审核、批准。
8.1.2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8.1.3 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8.8条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8.1.4 本项目工程质量目标为获得陕西建设工程长安杯奖;
8.1.5在建设过程中,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当地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充分考虑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
8.2甲方的主要义务
8.2.1 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8.2.2 给予项目建设所需的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
8.2.3 确保乙方在建设期内能够为了建设项目工程的目的合理使用区域内的土地。
8.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以不低于陕西建设工程长安杯奖要求为目标,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控制好工程质量。
8.4项目进度计划
8.4.1项目计划
开工时间:不迟于2017年3月31日开工建设(实际开工时间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双方应根据规定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义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本协议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由于第8.9条所述的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b)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
(c)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项目延误。
8.4.2 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前款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事件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与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5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若因8.4.1条(b)项原因导致连续停工30天以上,甲方应补偿项目公司自第31天起的窝工费用,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4.3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正式投用时间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按照第20.2.1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5进度报告
工程建设期间,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8.6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8.6.1 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予以协助,并为甲方之检查提供必要条件。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在对建设工程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所作的指示和要求,除有违专业知识常规外,乙方不得拒绝。
8.6.2 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并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7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8.8交付图纸、文件和技术资料
8.8.1 乙方应在签订、取得或完成下列文件后15日内,将下列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甲方、有关主管部门:
(a)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建设计划;
(b)人员、机具、材料进场计划;
(c)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8.8.2在竣工日之后1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a)4份满足行业要求的全套竣工档案资料;
(b)4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c)2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8.9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本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双方协商解决。
第9条验收、完工、运行
9.1验收
9.1.1 验收
9.1.1.1 乙方应当根据进度要求在适当的时间组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就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消防、电力、规划组织的验收。
9.1.1.2 如因项目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项目工程未通过9.1条项下的验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组织相关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
9.1.2 验收通知
乙方应当在有关验收开始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甲方、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验收项目和验收开始的时间。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
9.1.3 验收合格报告
乙方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提交该等验收报告的一套完整复印件给甲方存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2完工
项目工程通过本协议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并获得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勘察等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出具报告之日即为完工日。
9.3运营
9.3.1项目工程整体通过第9.1条规定的验收,在项目验收合格次日即进入运营期。
9.3.2项目运营批准之日起开始进入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阶段。
第五章 项目运营与维护
第10条 运营与维护
10.1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为便于项目运维管理,乙方需委托相关专业赛事运营单位负责项目日常运营、管理。委托相关专业赛事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和管理,必须经甲方批准,相关专业赛事运营单位的运营维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a)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网球运动中心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b)社会资本投标文件表述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c)运行维护手册以及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d)乙方应确保本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
(e)项目进入运营期之日三个月前乙方须提交运营维护方案及运营维护费预算并报甲方审批。
(f)项目公司应编制年度维修及更新计划、购买大型或核心设备、重大经营决策或投资计划等并报甲方审批,甲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超过15工作日不予答复视为批准,甲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出的批复进一步协商,经批准后甲方对相关事项计入当年运营维护费。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紧急原因项目公司需要开展计划外更新、改造等工作的,项目公司在通知甲方确认后实施,甲方对相关事项当年按合同约定付费。未经批准或确认甲方有权不对相关事项进行付费。
乙方应负责对相关专业赛事运营单位进行管理,达到运营维护要求。
10.2项目管理维护范围
在合作期内,乙方应负责对网球运动中心本体、附属设施等进行管理维护。
10.3甲方的主要责任
在整个合作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甲方有权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陕西省杨凌网球运动中心项目,以检查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情况,但甲方应尽量减少该等检查对项目运营可能产生的干扰。甲方指定的代表有权检查乙方的运营和维护记录。乙方应对甲方指定的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答。
10.4乙方的主要责任
10.4.1 从开始运营日起,乙方应按照国家、陕西省、地方及行业的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10.4.2 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合理的商业标准以及谨慎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并向甲方提交运营维护成本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10.4.3 乙方应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10.4.4 乙方应对本项目编制运营维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年度日常运行维护计划和程序,大、小修计划,备品、备件和事故性消耗备件),建立设施的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网球运动中心设施、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定期向甲方报告运行情况。
10.4.5 乙方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10.4.6 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10.4.7委托相关专业赛事运营单位进行管理维护的,乙方应负责对相关专业赛事运营单位进行管理,达到运营维护要求,乙方仍须承担项目管理维护的责任和义务。
10.4.8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全民健身运动提供免费场馆及体育设施。
10.4.9在遇有重大赛事或公益事项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由此产生的问题,依照第23条解决。
10.5运营维护保函
10.5.1 维护保函的出具
自项目运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以甲方作为受益人的无条件提取维护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提供服务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
在合作期内,如果乙方未能履行项目合作协议中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合作协议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保证金。
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10.5.2 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合作期内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并向甲方提供运营维护保函已恢复的证据。
10.5.3 维护的责任
甲方行使提取维护保函项下款项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且不应解除乙方履行管理维护本项目设施的义务。
10.6运行与维护手册
在开始运营之前,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行业规范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按照该运营维护手册对本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该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本项目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查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b)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本项目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10.7环境保护
10.7.1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
10.7.2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本项目场地和周围环境的污染。
10.7.3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10.8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第10.4条项下本项目设施维护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24小时内应对本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如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纠正性维护,甲方有权委托他人进行维护,发生之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以保证项目设施能得以及时进行维护。
10.9甲方的核实和抽查
10.9.1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网球运动中心的运行情况、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乙方需无条件提供配合,并委派专人负责。
10.9.2甲方经检查、检测存在整改问题的,经通知后,乙方应在3日内进行整改。
第11条 运营维护不符合要求的违约金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的运营维护不满足行业、协议要求时,甲方除有权不向乙方支付运营维护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20.2的约定承担违约金。
第12条 运营维护费
运营维护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2.1网球运动中心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正常成本;
12.2网球运动中心的公共设施及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12.3网球运动中心区域内(网球运动中心内部、附属设施等)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12.4办公费用;
12.5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2.6法定税费;
12.7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取的费用等。
第六章 付费机制
第13条 付费类型
本项目为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示范区管委会将付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按照预算法规定程序支付。详见附件1
第14条 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
14.1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如下
1、年度运营成本费用按照《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规定进行估算。年度运营成本主要包括体育馆人员工资及福利、水电费用、管理费用(办公费、业务费、绿化费、保洁费、保安费等)及其它费用,具体根据每年财务审计结果确定。
2、当年使用者付费主要包括承办各类比赛费用、商业经营收入、专用场地出租收入、广告收入、赞助收入等,具体需根据每年审计结果确定。
14.2建设成本及财政运营补贴周期
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建设成本=经审计确认的工程费用+经审计确认的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政府方认可并经审计确认的其他投入)。
其中,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建设成本不计建设单位管理费、不计建设期利息、不计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政府资本金。
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或者陕西省相关部门为本项目所提供的专项补助资金。
14.2.2财政运营补贴周期
10年。
14.3合理利润率: 略
14.4年度折现率: 略
14.5年度运营成本(依照招标文件为准)
年度运营成本费用按照《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规定进行估算。年度运营成本根据每年审计确定。
14.6当年使用者付费(依照招标文件为准)
当年使用者付费根据每年审计确定。
第15条 付费程序
15.1本项目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由示范区财政支付,由甲方进行统一协调。
15.2进入付费阶段,若社会资本方承担建设成本未经审计确认,则按项目公司申报的社会资本方承担建设成本,计算当年运营补贴数额,并按申报金额的80%支付给社会资本,待审计部门审计结果出具后45天内支付其差额部分(此部分不计息)。
15.3本协议项下如发生甲方逾期未付费。
15.4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15.5乙方应按年度向甲方开具与支付金额等额的收据。
15.6在建设期内,若有国家投资及各类项目奖补资金,冲减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建设成本;在运营期内,若有国家投资及各类项目奖补资金,优先冲抵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资金。
第七章 项目移交
第16条 合作期满时项目的移交
16.1 移交委员会
合作期结束 6 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委派人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人员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项目移交内容、移交程序,最后将移交信息向社会公告。
16.2 移交范围
在合作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
(a)乙方对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包括:
(1) 本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 与本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3) 第16.4条要求的所有零备件、配件以及其它动产;
(4) 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b) 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项目能平稳、正常地继续运营;
(c)本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d)乙方在财务状况上体现的一切财产。
这些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本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应由乙方全部清偿或赔偿完毕。
16.3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16.3.1 最后恢复性大修
(a)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5个月,乙方应按照移交委员会商定的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对本项目设施进行大修,此大修必须于移交日1个月之前完成。
(b)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乙方应确保项目的各项设施、设备、器具等均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符合设计性能要求。
(c)如果乙方不能根据上述要求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或达到大修标准,甲方有权提取相应维护及移交保函项下的保证金进行大修;当保函金额不足时,甲方可扣取剩余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并向乙方追索不足的费用。
16.3.2 性能测试
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进行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乙方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正常运行的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所测参数仍有差距,甲方有权从维护和移交保证金中支取相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证金金额不足使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6.3.3若16.3.1、16.3.2项下验收与性能测试发生争议,双方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需聘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与鉴定意见相左的一方承担。
16.4备品备件
16.4.1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后6个月期间项目设施正常运行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抢修的零备件,并提交备件的详细清单。
16.4.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生产、项目设施所需全部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及联系方式。
16.5移交维修担保
在合作期届满之日六个月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无条件提取移交保函。
16.6保证期
乙方应在移交日后12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全部设备和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在收到甲方或接收单位的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维修,并解决发生的问题。在紧急情况下,或乙方没有及时履行保修责任,甲方有权提取移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进行保修,但应将支出的情况告知乙方。
16.7合同、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日6个月前,乙方将已签订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复印件提交甲方,且应将移交日6个月内签订的合同及时报送甲方。甲方在移交日之后3个月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合同延续。
甲方决定延续合同时,乙方有义务将与之对应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应设备。
对甲方决定不延续的合同,乙方应给予保证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8技术的移交
在移交日,乙方应将其有权移交的与项目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确保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16.9移交保函的解除
移交日起12个月内未有争议事项情形时,自12个月届满之次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解除移交保函。
16.10风险转移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16.11培训技术人员
乙方应根据移交委员会确定的培训方案免费为甲方指定的项目运营接管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作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并保证接受充分培训人员能接管项目设施的独立运营和维护工作。
16.12乙方物品的迁出
乙方应在合作期满或移交之日后10日内自费将与本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无关的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迁出现场,除非当事方另有协议。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迁出自有物品,则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可将该等物品移运至某一合适地点安全保存,其中涉及的所有合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16.13移交效力
除16.5条规定以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应接管本项目的运营及享有本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16.14移交费用
双方应各自承担因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并且应支付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印花税、税收、收费和类似的费用。
如果乙方未按相应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项下保证金中提取。
第八章 各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17条 各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7.1不可抗力
17.1.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洪水、水灾、台风、战争、叛乱、动乱等;
(2)其它双方商定应属于不可抗力之事件。
17.1.2免于履行
在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本协议有相反规定的除外。
17.1.3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17.1.4不可抗力的合作期修改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持续时间影响项目合作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时间的程序,则本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影响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17.1.5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a) 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预估;
(b)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c) 尽快采取行动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d)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防止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e) 将其根据上述(b)(c)和(d)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及时告知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17.1.6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17.1.6.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采取可能采取的措施及时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17.1.6.2 主张因不可抗力阻碍其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一方应当提交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的程度和不可抗力所持续时间的书面材料;
17.1.6.3 除非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运营无法继续,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主张本协议终止,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继续履行本协议。
17.1.7 不可抗力期间的费用处理
发生17.1条款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建设期内造成的工期延误应予以顺延。
17.2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合作期满之后的5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公开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7.3合作义务,预先告知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a)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10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回复;
(b)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
(1) 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
(2) 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18条 甲方和乙方的一般义务
18.1不当提取保函项下保证金
如果甲方提取了履约、维护和移交保函项下保证金,之后乙方通过仲裁或其它方式确定甲方无权提取,甲方应退还提取的金额,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18.2股权转让的限制
乙方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确保在协议生效日之后至运营期结束的最后一日,未经甲方同意股东不得将股权进行转让,股权比例亦不得变更。
18.3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履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8.4劳动安全标准
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
18.5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和都能够履行本协议。
18.6税金及收费
乙方应按照现行有效法律缴纳税金及行政性收费。
18.7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为本协议目的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18.8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乙方应对本项目在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仲裁负责应诉和赔偿,一概与甲方无关。
第19条 保险
19.1 保险购买
合作期内,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地方、行业规定购买保险。
19.2 其他事项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协议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中予以直接扣除该等费用。
第九章 违约赔偿
第20条违约金
20.1甲方违约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应付费用,须就该费用在考虑其资金时间价值的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计付违约利息,即逾期支付年利率=4.9%+0.6%
20.2乙方违约
20.2.1乙方延误的违约金
若乙方违约,造成本项目工期、投用时间延误,乙方必须逐日向甲方支付按照以下标准规定的违约金:
超出两个月以上时,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本协议。
上述违约金应在第20.2条款的延误总日数的基础上累积。
乙方发生违约事项时,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款项中扣除或从履约保函中提取保证金。若乙方对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有异议时,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第27条的规定解决争议。
20.2.2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违约金,则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付违约利息。
20.2.3甲方获得本条项下的违约金的权利不影响其在第24.1条款项下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20.3 违约金的争议
双方如因违约金发生争议,可根据本协议第27条的规定处理。
第21条 违约赔偿
21.1赔偿
任何一方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1.2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21.3间接损失的承担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间接损失要求赔偿。
第22条 临时接管
22.1甲方的临时接管
在合作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a)擅自转让、转包、出租的,擅自以本项目对外合作的;
(b)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c)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d)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e)被依法注销、关停的;
(f)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g)其它严重影响本项目正常建设、运营管理的事件。
22.2甲方有权在决定临时接管之日起临时接管本项目,并可指定第三方临时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人工工资、管理费用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2.3乙方对违约行为进行纠正后,可书面申请恢复管理权,经甲方确认后予以恢复。
22.4临时接管持续超过60天,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第23条 一般补偿
23.1补偿事件
在合作期间,如果由于以下情况:
(a)法律变更使项目为符合新的法律要求调整网球运动中心项目建设和维修维护标准,导致网球运动中心项目工程投资增加或网球运动中心运营及维护成本增加;
(b)应甲方或示范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的要求,导致网球运动中心工程投资、运营维护成本增加。
但双方仍希望继续履行项目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则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第22条的规定获得补偿。
23.2补偿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或将由于补偿事件导致的工程投资或运营维护成本增加的部分纳入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范围。
23.3以其他方式已补偿的损失
就乙方因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包括增加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甲方没有义务对已从下列途径另行获取补偿或抵销的部分提供补偿:
(a)有权获得的保险赔款,该保险赔款为此条目的应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b)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
(c)甲方按照本协议其它规定或以其它方式提供补偿;
(d)法律变更使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减少或以其它方式补偿了乙方。
23.4补偿事件的通知
当根据本条的规定应进行补偿的补偿事件发生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描述该等补偿事件的发生及其可能之影响,包括有关损失、费用、亏损或责任的性质及估计金额(下称“补偿通知”)。
23.5补偿的决定
23.5.1甲方在收到乙方补偿通知后20日内,应书面通知是否同意对乙方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形式、数额和时间。
23.5.2若甲方不同意进行补偿或对补偿形式或数额有异议,双方应及时组织协商,协商期为自乙方发出补偿通知之日起30日。
23.6责任的限制
乙方同意,如果甲方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供补偿,甲方不再承担有关补偿事件的任何其他责任。
第十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24条 终止
24.1甲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擅自转让、转包、出租的,擅自以本项目对外合作的;
(b)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c)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d)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e)被依法注销、关停的;
(f)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g)其它严重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营管理的事件。
(h)乙方在提供任何声明、证明材料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i)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24.2乙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b)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且迟延支付时间超过24个月或以上;
24.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提前解除意向申请,并表述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双方未形成解除合意前,应继续履行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4.4解除后相关事宜处理
如果双方达成解除协议,本协议提前终止,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
24.5提前终止的补偿
若本协议根据第24条提前终止,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则甲方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应向乙方支付的终止补偿金(支付进度由双方届时协商确定):
序号
原因
补偿金额
1
乙方原因
建设期内提前终止时,为A1-3B
运营期内提前终止时,为A2-B
2
甲方原因
建设期内提前终止时,为A1+3B
运营期内提前终止时,为A2+B
3
不可抗力
(A3-C)/2-D
其中:
A1为经杨凌示范区审计部门审定的乙方实际发生的有关本项目的投资支出;
A2为运营期内乙方尚未收回的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在提前终止当年的现值(按4.98%的折现率折现);
A3为经杨凌示范区审计部门审定的乙方关于本项目的账面资产净值;
B为按A1的百分之一(1%)计算;
C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根据本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乙方(含贷款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D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若属乙方原因导致的提前终止事件之一的,按照本条款对应公式计算得出的终止补偿金即“A1-3B”或者“A2-B”的值为负数;或者不可抗力情形下终止补偿金“(A3-C)/2-D”计算为负值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述负数的绝对值。
24.6终止后的移交
乙方按照本协议移交条款规定进行移交。
第25条 变更和转让
25.1甲方的变更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甲方的变更,但新的甲方应:
(a)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
(b)接受并完全承担原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25.2乙方的转让
资产或合同的转让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
第十一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第26条 解释规则
26.1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26.2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2)双方应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第27条 争议的解决
27.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30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27.2条的规定。
27.2诉讼
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须在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3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作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27.4继续有效
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二章 其它
第28条 其他条款
28.1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报刊公告、传真或电子邮件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对方:
甲方:杨凌示范区展览局
地址:杨凌示范区产业路中段
邮编:712100
收件人:
传真:029-87036994
乙方:中建杨凌博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邮编:
收件人:曹伟
传真:
一方的收件人地址、电传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若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i)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发送至上述地址时;(ii)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时;
一方的收件人地址、电传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若有变更未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一方的通知视为已送达。
28.2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28.3合同文字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一式拾陆份,双方各执捌(8)份。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签订页)
(甲方)[印章]:杨凌示范区展览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乙方)[印章]:中建杨凌博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